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巩固知识点:税务行政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巩固知识点:税务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3-07-29 09:00: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l.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了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辅导(八)

  会计硕士课程上线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初级会计实务》模拟试题汇总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