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申请
更新时间:2013-08-06 08: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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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链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解释】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判断题)
【解释】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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