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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带薪年休假

更新时间:2013-08-08 08:46: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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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带薪年休假主要内容包括1.年休假的标准 2.具体规定 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1.年休假的标准(2010年单选题)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解释1】不满10年是指<10年,已满10年是指≥10年。

  【解释2】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2012年多选题)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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