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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3-08-19 08:50: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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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殊规定(二)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兼营行为

  (1)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1.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12年判断题)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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