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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仲裁

更新时间:2013-09-02 09:39: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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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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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商事)仲裁。

  (2)“不能”提起(商事)仲裁的事项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并非发生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3)“不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事项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

  【解释】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解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2.独立仲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1)独立于行政机关:

  ①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独立于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①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老师不得少于2/3。

  3.自愿仲裁、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条款)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释】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订立,也可以是事后(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3)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4)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事项。

  【解释】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一裁终局(仲裁裁决)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①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被动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链接】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

  ①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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