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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难点解析: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3-09-12 08:46: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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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难点解析:工伤保险内容有工伤保险缴纳,2.工伤认定3.劳动能力鉴定4.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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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

  1.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解释】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治疗费;

  ④辅助器具装配费;

  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2)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

  ①生活护理费;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③伤残津贴;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释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解释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2)5级、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释3】7级至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释1】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解释2】上述费用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5级、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6.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责任承担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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