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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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会计类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严重影响,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无纸化考试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善后及媒体沟通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负责全省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各市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类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具体处理工作。
第四条 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提高认识,加强预防。各级应急处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提前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降低人为因素引起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考办协调处理事关全省性的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和上报本地区突发事件。
(三)坚守岗位,畅通信息。各级应急处理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和相关考试信息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设置24小时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遇有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并及时处理。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发生突发事件,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上下级应急处理机构之间、应急处理机构与考点之间、应急处理机构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尽快处理。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以及考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个别现象。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考试无法按时进行。
(二)考试开考后,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
(三)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集体舞弊现象。
(四)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五)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
(六)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七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考前入场阶段,考生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原件不一致;考生身份证丢失。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 因计算机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30分钟内修复。
(四)考试期间,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等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
(五)考试结束后,由于网络、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及时将考试数据上传。
(六)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本级应急处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该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考办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理。在逐级报告、处理的同时,应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
(一)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考试无法按时进行时,考点立即逐级报告至省考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尽快让考生进入考场,由考点及考点巡视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考试开考后,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时,考点应立即将情况逐级上报省考办,同时请全体考生在座位上安静等待。经省考办同意后可相应做出如下处理:考试延时;若延长时间影响下一场考试,则在考试期间内酌情安排相应批次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要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
(三)出现考生集体舞弊情况时,考点应及时逐级报告省考办,应由省考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指派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并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时,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经省考办同意,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应由省考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处理。
(五)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感染疑似流行性疾病时,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考试中发现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时,应立即联系当地急救部门,及时送往医院就医。
(六)发生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考点应及时上报省考办,应由省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九条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考试中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考点应立即向本级应急处理机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市级应急处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一)考前入场阶段,考生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原件不一致,由市级应急处理机构填写《考生信息勘误表》并加盖公章;考生身份证丢失的,应持有临时身份证件,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不予参加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时,应及时上报省考办,由省考办处理。
(三)考试期间,因计算机病毒、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30分钟内修复时,市级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如供电局),考点技术人员应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由市级应急处理机构向省考办报告,同意后推迟相应考试结束时间。
(四)考试期间,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等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应及时安排考生使用该考场或该考点的备用机继续完成考试,并相应推迟该考生考试结束时间。
(五)考试结束后,由于网络、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将考试数据及时上传时,应将考试数据做好备份,待网络、服务器故障排除后,将考试数据上传。
(六)发生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时,市级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考办,由省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条 各级应急处理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依法、合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做好考生的解释和告知工作。对需重新安排考试时间和批次等情况,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考生延考时间及地点等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处理方案和咨询电话。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机构应积极跟踪网络等媒体舆情,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应对。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处理机构应依据本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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