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委托收款
更新时间:2013-09-17 08: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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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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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1.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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