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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3-09-17 08:54: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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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解析: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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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就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所得并缴纳所得税款: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此外,在理解相关税法规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下面几点:

  第一,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虽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月工资、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费用标准。因此,必须实行单位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的没有扣缴义务人,有的虽由出包方代扣代缴税款,但均涉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扣除费用的问题。因此,同一项应税所得应当合并申报,合并计算纳税。

  第三,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境内、境外时任职、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有效证明文件,可视其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所得;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如果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则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所得,应对每个人的所得分别计税。

  第五,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向取得所得来源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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