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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商业汇票

更新时间:2013-09-24 08:48: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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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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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出票人的确定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买方)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卖方)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3.承兑

  ①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③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4.提示付款

  ①远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5.付款

  ①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开户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相关链接】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中,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6.贴现

  (1)贴现条件

  ①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相关链接】国内信用证的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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