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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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种类
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目的: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目的:
(1)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③授权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释】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如果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未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视为转让背书)
(3)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①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即其后手所持票据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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