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营改增征税范围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营改增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3-10-14 09:04: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营改增征税范围

   课程推荐: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全新高效保过套餐   临考冲关套餐

       中级摸底测评及直播时间  考纲变化免费公开课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处于冲刺阶段,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小编特此搜集了整理关于会计职称考试重点,希望通过平时的日积月累,巩固知识点,环球网校祝考生顺利通过本次考试。

  营改增征税范围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境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

  (2)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应税服务

  (1)“应税服务”

  (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解释】“非营业活动”: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评分原则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汇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