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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2013-11-05 08:46: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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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行政复议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顺利结束,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

  行政复议

  (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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