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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的订立

更新时间:2013-11-05 08:58: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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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的订立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顺利结束,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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