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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营业税概念与纳税人

更新时间:2013-12-04 08:57: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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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营业税概念与纳税人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营业税

  一、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特点: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特殊规定

  铁路运输:(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是承包人为纳税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其他单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三)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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