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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3-12-18 09:27: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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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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