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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3-12-19 09:24: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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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征税范围

  ①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不包括农村。

  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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