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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更新时间:2014-01-09 09:05: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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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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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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