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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仲裁的开庭

更新时间:2014-01-13 09:2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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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仲裁的开庭,(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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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的开庭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劳动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规定的民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

  (3)回避制

  2、开庭程序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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