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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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解释】票据的伪造、变造均属于欺诈行为、违法行为,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2.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解释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属于违法行为;而原记载人可以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进行更改(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解释2】(1)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1】“1月18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月壹拾捌日
【解释2】“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5.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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