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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4-02-26 09:17: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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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6.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其他特殊企业用地,详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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