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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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
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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