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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更新时间:2014-06-19 09:13: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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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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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税目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2.酒及酒精。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x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巳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巳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巳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I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三、税目

  1.建筑业。

  2.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3.电信业。

  4.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5.娱乐业。

  6.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7.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誉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8.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x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营业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人。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1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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