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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14-11-06 09:05: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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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法律关系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非法人―分支机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职能部门)。

  (3)国家。(特定主体)

  (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有三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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