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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银行本票

更新时间:2014-11-28 09:09: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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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银行本票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银行本票

  (一)适用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规定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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