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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更新时间:2015-02-04 09:07: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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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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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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