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株洲初级审计师考后人工核查1月12日至13日
编辑推荐:2020年湖南初级审计师考后在线核查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和《关于做好湖南省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0〕17号)等有关考务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等资格考试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资格审查对象
(一)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经济(初、中级)、出版、审计(初、中级)、统计(初、中级)、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点为“株洲市”,成绩全科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需进行考后现场人工核查(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报名服务平台无法核验或核验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网上比对核验告知承诺制的;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现场人工核查的。
(二)上述考试2019年度考试成绩全科合格未及时参加考后人工核查的人员(曾参加考后人工核查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人员不再受理)。
三、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资格审查日期定于2021年1月12日至13日审查(非安排时段前来不予受理)。人工核查通过后即可获得证书,环球网校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预约后可获得2020年湖南初级审计师考后人工核查和证书领取时间通知,请及时预约。
审查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审查地点:株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二号楼三楼310办公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补打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网上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2020年度审计考试考生请登录http://www.icnao.cn/auditexam/补打印。其余资格考试补打报名表的考生于2021年1月4日起在株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院二号楼三楼310办公室补打印。
四、人工核查程序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一级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请考生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的通知要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予以把握,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一)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把关。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二)现场人工核查。按照“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进行人工核查。人工核查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是否属地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人社部门将做好数据登记,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核查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1.为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单位初审和人工核查(自动核验)两级审查,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强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初审权。
2.人社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核查,及时公布公示核查结果,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
3.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4.省级人社部门将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人工核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人工核查时补办。仍不补办人工核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毕业证件。
3.身份证件。
4.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联系地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
4.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出具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的结果。
5.持党校学历的,出具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的结果;网上无法查询的,出具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的结果。
6.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7.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须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证书、聘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8.报考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考生须提交已取得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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