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具体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具体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抢救及报告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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