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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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统计和公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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