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宣告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宣告

更新时间:2018-04-25 13:28: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1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宣告”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破产宣告

应当宣告破产的:

(1)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直接宣告;

(2)未通过重整或重整失败;

(3)未通过和解或和解终止。

不予宣告破产破产:

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必须是债权人自愿接受的担保)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