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落实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应当
严格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指南》、《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指南》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0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执业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应取得工商变更证明,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做好业务报备和年度报备两项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两项报备工作的事务所(分所)将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财政部《通知》中涉及的事项,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暂缓办理事务所事项变更、防伪标识申领;并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中作为实地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财政部《通知》中的要求办理特定业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履行义务,积极发挥作用。按财政部要求于每年5月30日前在年度报备中说明承接的具体特定业务和上年报告可疑交易的总体情况以及对审计、鉴证业务等真实有效的承诺。
六、北京市财政局将继续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深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经营、变更、股东合伙人、执业质量的检查。继续完善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信息互通和联合监管”制度,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事务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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