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承兑
更新时间:2019-03-12 16:15:1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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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票的承兑”本文主要讲述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法律效力等内容。
【考点二】汇票的承兑★★★
提示期限 |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法律效力 | 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②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
同步练习题:
【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3)依票据保证与质押而取得;第四,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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