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总结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总结

更新时间:2019-03-13 15:12: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1收藏75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总结”本文主要讲述承兑和付款期限、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总结】各类票据▲:

1.承兑和付款期限

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2.未按规定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后果
 
情形 法律后果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同步练习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当选。

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讲义,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点击免费下载”点击后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