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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14 13:55: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5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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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本文主要讲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义务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

【考点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义务 忠实义务 适用于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情形
(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行为:如挪用、私存资金,违规借贷、担保,侵占佣金、披露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交易禁止义务等)
(相对禁止)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勤勉义务 适用于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

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讲义,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点击免费下载”点击后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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