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更新时间:2019-04-16 14:34:2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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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本文主要讲述了法律的组织和构成,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主体包括
公民(自然人) | 如: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法人 | 机关法人(如税务局) 事业单位法人(如北京大学) 社会团体法人(如中注协) 企业法人(如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组织 |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国家 | 如:发行国库券 |
2.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解释】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解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4.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可为模式)与义务(应为或勿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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