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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下)

更新时间:2019-04-19 13:31: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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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下)”本文主要讲述了合伙企业的一般概念,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三、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VS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三项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①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没了”);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钱“没了”);
③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业“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格“没了”);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没了”)
(1)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3)除名

除名情形 除名程序救济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①“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③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财产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

继承人: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退伙(一财产继承;二退伙结算)
继承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退伙: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以上是今天的“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下)”。小编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相关知识,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免费下载”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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