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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3):短线交易

更新时间:2019-05-13 15:20: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8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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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3):短线交易”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交易人员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交易时间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提示: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不受6个月限制。
(3)短交处理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②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提示: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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