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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更新时间:2020-08-20 14:46:1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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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节所有权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善意取得的内容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与适用

[考频分析] :

考频: ★★★★★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转让合局有效.

转让合同无论是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还是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

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 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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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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