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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质押权

更新时间:2020-08-20 15:02: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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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质押权”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历年考情分析及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节担保物权的内容。

[内容导航] :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考频分析] :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规题的常设考点。

[高颜考点] : 质押权

1.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3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权合同或质权合同。

[解释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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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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