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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点强化练习:票据的抗辩

更新时间:2020-09-04 10:32: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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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进入冲刺备考阶段,环球网校整理了考生备考中常出错的经济法常考点,本文分享的是“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点强化练习:票据的抗辩”错题整理、易错点剖析、强化练习详情如下,备考注会经济法的考生抓紧时间学习吧!

【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A.票据金额进行了修改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D项错误。

错误情况:很多同学选了D, 如果后手没有再背书转让票据,则票据无因性不适用,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即直接后手)行使抗辩权,这是人的抗辩,不是物的抗辩。

所以,在强化练习6的第7题,又考查大家一次。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 票据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

B. 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C.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答案: ACD

解析:(1)选项A: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物抗辩;(2)选项B: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票据债务人不能对物抗辩;(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物抗辩;(4)选项D: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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