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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20-09-04 13:13: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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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备考进入倒计时,为了帮助考生冲刺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计税依据”以下介绍了注会《税法》高频考点等,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备考2020年注会《税法》科目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汇总

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二节计税依据的内容。

[内容导航]

1.从量讨征的计税依据

2.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考频分析] :

考频: ★★

复习程度:全面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 :计税依据

(一)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

销售数易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晶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为包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包装物如果不是连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 般来说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如果此项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于酒类产品(除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关。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2.适翻最高价格的情形: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提示]消费税中,只有这几种情况采用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其他情况都是按照正常售价计算;增值税中没有最高售价的说法。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x (1 -适用批发毛利率)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70% 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快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大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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