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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人的退伙

更新时间:2020-09-16 14:10: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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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注会进入冲刺备考阶段,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人的退伙”以下介绍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快速把握考试重点,高效备考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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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3.当然退伙

4.除名

5.退伙的效果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 :合伙人的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台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玲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节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台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定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 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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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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