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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三章必备知识

更新时间:2021-07-07 09:24: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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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三章必备知识” 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必备考点供大家考前复习参考,希望对大家高效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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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1:物

老师强调:关于物的概念和特征,请大家特别把握住它的三个特征,分别是有体性、可支配性和在人身体之外。

其中有体性需要注意权利经过法律规定其实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可支配性里边有两层含义,一个是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最后一个特征就是要在人的身体之外,必须是脱离人的人体器官的,才属于我们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如果是人的话是只能成为权力的主体,不能成为权力的客体。

第二个是物的分类,有非常多的分类,从考试的角度来看,比如说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等。

这些分类其实在历年真题里面都还是有所涉及的,所以关于物这一块,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其实从客观题的角度涉考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

考点2:物权

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是把物权和债权进行了一个对比,大家可以结合着图一的表格进行对比记忆,如果是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它是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在这里大家可以注意一下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个层次就是关于物权的种类,把是否根据自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设定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他物权非常典型的就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更看重的是一个物的使用价值,它就是为了去用这个物;而担保物权更看重的是一个物的交换价值,就是它所承载的这个金钱,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自己所担保的这个主债权的实现。

我们把物权成立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把它区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最后还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分为独立物权和从物权,其中教材里边关于独立物权的举例,比如像: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而从物权的举例主要是包括:担保物权和地役权。

考点3: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对于这块大家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这块知识点老师主要给大家讲解了三个:

第一个是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第二个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也叫作一物一权原则;最后就是物权公示原则,这个公示原则其实是会有一个物权转移效力,这里又可以分为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以及还有物权的推定力和公信力。

考点4:物权变动

老师强调:从考试的角度来看涉考的可能性不会太高,大家还是在基础阶段理解一下什么叫做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主要指的就是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这些都叫做物权的变动。

对于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顾名思义就是不需要从前手那里传来,而继受取得,指的就是从前手那里传来的;

关于物权的变更不外乎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最后物权的消灭指的是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的是物权的本身不复存在,比如说有一个笔,那这个笔可能由于不可抗力,在一个泥石流里这个笔就灭失了,那既然这个笔都已经消失了,那这个笔上的所有权就肯定也已经消灭了,那这种消灭就叫做绝对消灭,因为这个物权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

那与之相对应的比如说这个笔我把它转让了另外某个同学,那这个时候所有权仅仅就是一个转让,那其实对于我们出让方而言,确实不再享有对这个物的所有权,那从我的角度来看这个所有权消灭了,但是这个消灭,所有权本身其实还在,它只是被我转让给了某个同学而已,所以这种物权的消灭就是相对消灭。

考点5:物权变动的原因

老师强调: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两类,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里面特别给大家讲了一下物权行为和债权的行为区别的问题;

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给大家讲了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公法行为等等,而且基于这三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它是不需要以公示作为前提的。

考点6: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老师强调:关于物权变动公式方式,如果是动产,我们看的是交付,如果是不动产,我们看的是登记。

那相对来说交付这一块它的理论深度相对会深一些,特别是交付替代里面,比如说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块大家一定是结合着例子,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记忆;

而对于不动产登记这一块,相对来说讲它的理论深度会浅一些,更多的是一个文字性的题目,大家一定是要盯精准了,特别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问题,这块大家请结合着基础班的讲义及时的进行回顾。

考点7:共有

关于该知识点,老师强调:首先要清楚的知道什么叫做共有,所谓的共有其实是对于一个所有权的共有,也就是按照我们一物一权原则这个共有,我们共有的只是那个所有权。

从共有的形态上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这一块,如果说我们对于共有的形态没有约定的话,这时候应该如何来对它进行推定,那另外就是对于按份共有的话,关于共有份额又应该如何来进行确定的问题。

第二个层次的问题,给大家讲到的是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比如关于共有物的管理,管理费用的一个负担,我们想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变更它的一个用途或者性质,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决议规则,那在内部关系里面最后谈到了共有物的分割,这个共有物的分割一定记住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什么时候可以分割,第二个层次是指如何来进行分割,大家一定要把这几个层次给它梳理清楚!

那在对外的关系上我们主要探讨的就是关于共有物的一个处分,在这里盯准了,它处分的是这个共有物,这一块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份共有是大于等于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话,是全体共有人同意。

下一个问题给大家整合的讲解的是关于共有物对外产生的一些债权债务关系,从对外的角度来讲,我们是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从对内的角度来看仍然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份共有就是按照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是共同的去享有和负担

最后涉及到的是关于共有份额的转让问题,这个共有份额的一个转让,其实里边还是包括了非常多的一个细节性的问题,比如说共有份额的转让是不是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一个同意,这时候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购买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原则上是排除适用的,优先购买权如何界定同等条件,它的形式期间等等,这块大家需要重点盯防一下。

考点8: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老师给大家总结为一串数字叫做1232。

首先1它指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一个最大的前提,一定是无权处分,但如果你是有权处分的话,就是非常正常的基于一个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所以这块谈到善意取得那一定针对的是无权处分这样一个大前提

那这第一个2,它其实强调的是我们善意取得制度有两个天敌,第一个天敌就是脱手物,也就是所谓的遗失物、盗赃物这样的一些东西,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另外一个天敌就是占有改定,特也是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3其实主要指的是我们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一个是受让的时候,我们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第二是以合理的价格来进行转让,最后就是该交付的交付,该登记的登记。

最后的2谈到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两个结果,首先第一个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我们据此取得了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从原来甲的身上转变到了丙的身上,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第二个后果就是一个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原权利人的一个损失,比如说甲同学的一个损失,他是要向这个无权处分人去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可以去向无权处分人来进行一个追偿。

考点9: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该知识点,老师主要给大家讲解的是它的取得的问题。

在取得里边,主要是分为了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创设取得进一步的分为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那再去转移的时候,也是要针对说转移的究竟是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面的建筑物,还是说去转移无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面的建筑物,它都应该满足哪些条件,这些大家一定要特别关注一下。

第二个问题给大家介绍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一个期限,这期限其实给大家总结了一个表格,也给大家明确了一个简单的记忆小窍门,就是如果是居住用地是70年,如果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是40年,除此之外都是50年,当然划拨用地的话,原则上没有期限的一个限制。

接下来又探讨了续期的问题,对于这个续期的问题,就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期满自动续期,但是收不收费,有没有减免,这个目前法律还是留白。

如果是非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这块是期满之前一定要自己去进行一个申请,要得到审批才能续期,如果经过审批,你能够续期,这个时候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该交钱的去交钱,如果说没有申请或者是申请了之后没有得到审批,那这时候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就会被国家无偿收回,这时候地上的一些建筑物它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那就看双方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最后给大家介绍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终止的问题。

考点10:担保物权概述

这一考点,主要给大家讲解的是担保物权的一些宏观性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关于担保物权它的一个概念和种类的问题,种类大家还是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角度把握,主要是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这三种担保物权都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但是对于不动产它就仅仅只能去成立一个抵押权,其中抵押权和质权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

第二块内容给大家介绍的是担保物权的特性,比如说它的一个从属性,它的从属性从设立到转移到消灭,如何来理解它的一个从属性;第二我们权力行使的一个附条件性;第三,就是我们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性;第四个特性就是不可分性,这是我们教材今年新增的一个内容,而且它的学习深度还是挺大的,所以大家一定结合着老师的举例,把这个不可分性给它理解的透透的;

最后给大家讲到了我们担保物权的一个物上代位性,这个物上代位性其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个担保物权它其实看上的并不是物的一个使用价值,它看上的是一个物的交换价值,所以它才会有物上代位性的这么一个特点。

最后给大家强调的是担保物权它的一个消灭。

考点11:抵押权

老师强调:抵押权应该说它的知识的题量还是学习的难度都是咱们整个担保物权里边最大的。

首先一上来给大家讲解的是关于抵押财产的一个范围,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比如说咱们的房地一体的原则等,这些都属于抵押财产的一个范围,这些知识点在老师授课的过程中,就不停的带着大家来复盘了,所以这块就是简单的给大家来带一带,如果大家觉的有必要的话,可以回去看一下某个细节性的知识点的一个回顾和总结。

第二个给大家谈到的是抵押权的设定,关于这个知识点如果说是不动产抵押权,我需要一个有效的抵押合同+登记,那对于动产抵押权,其实我仅仅需要一个有效的抵押合同,那加上登记起到的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接下来又给大家介绍了抵押物的一个范围;那紧接着就是抵押权人的一个优先受偿权,在这一块探讨了优先受偿、流押条款、土地出让金一个优先的问题;

关于抵押物转让的一些限制,特别是如果说咱们这个债权人和抵押人约定说抵押物不得转让,那在这时候如果有违反了约定,那它可能会有一些比较烧脑的一些规则,请大家一定重点盯防;

在后面的几个知识点,相对来讲比较简单一些,比如说像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人的一个孳息的收取权,抵押和租赁的关系,抵押权的实现等等。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了抵押的一个预告登记的问题,最后介绍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关于动产抵押的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后给大家说一下关于最高额抵押的问题。

考点12:权利质权

这块的内容,尤其是出质权利的转让限制以及权利质权的实现都是2021年新增的一些点,而且新增的这些点他的学习难度还是不小的,所以这块大家下来之后一定认真的去复习一下。

关于权利质权这块主要说到了四个问题,首先第一个和第二个学习难度相对较小,而且也是之前传统的考试重点,一个就是可以出质的权力范围,一个是权利质权的设立,那后面这两个完全是2021年新增的考点,所以大家下来之后也是要对这块的内容做一个重点的盯防。

考点13:留置权

老师强调:关于留置权更多的会是客观题的考点,但是也不排除在案例分析题会涉及一点点,比如说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效力等级,像这样的一些问题他也是可以完全放在案例分析题里面考察的,大家需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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