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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五章必备知识

更新时间:2021-07-13 12:50: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8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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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五章必备知识” 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必备考点供大家考前复习参考,希望对大家高效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必备知识汇总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合伙人的出资,一个是合伙企业自己赚取的收益,另外就是其他依法取得的财产。

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如果个别的合伙人擅自转移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那么它其实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可能会结合第三章善意取得制度命制题目。

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这里我们和大家探讨了2个小问题!

第一个是对内转让,由于没有破坏普通合伙人合的属性,因此对内转让财产份额我们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了。

对外转让时由于破坏了合伙企业人合的属性,因此要求是原则上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之所以说“原则上”,是因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在这时其他的合伙人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个问题是普通合伙人以自己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这时候是必须一致同意,不得另有约定。

从历年考试的角度来看,两部分内容都有所考查。但是合伙人财产份额考查的力度可能显得更重一些。

而且大家可能也发现了,我们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考查往往命题老师会喜欢以案例化的方式进行呈现,所以大家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考点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方式

对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可以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来执行。

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我们本着的原则是:不执行、不代表,但是可以监督、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同时当被委托的合伙人不靠谱的时候,我们可以撤销委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权利义务

所有合伙人享有的是同等权利,如果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话,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的。

3、合伙企业事项的决议规则

对于普通事项,通常规则为一人一票过半数。对于特殊事项,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必须是一致同意。特殊事项主要涉及到的是三改变、两处分、提供担保、聘用人员。

4、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是绝对禁止,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

5、损益分配

损益分配希望大家注意两点。第一是损益分配的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大家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如果出资比例也无法确定就只能平分了。

第二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享有全部的企业利润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考点3:合伙企业的运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内部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可能会有一些授权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自身债务的清偿,先企业财产,然后才能找到合伙人要求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可以互相进行追偿。

3、合伙人个人对外承担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请大家记住以下关键词:不得抵销、不得代位、可以以收益清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你也可以把它简单的记成两个不得、两个可以。

考点4: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退伙、继承

1、入伙

入伙这一部分最需要掌握的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入伙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和决议。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放一个新的合伙人进来。因为对于新的合伙人的行为,所有的合伙人是要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所以在当初放新的合伙人进来的时候,原则上最好是一致同意。

入伙之后的法律效果,对于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的问题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退伙不同的类型和情形,另一个是退伙之后的法律效果。

退伙的情形从大类上分为自愿退伙和强制退伙。在自愿退伙中有根据合伙协议有没有规定合伙期限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通知退伙需要提前30天进行通知。强制退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当然退伙,当然退伙给大家一个记忆口诀:两死、两钱、一资格。希望大家对当然退伙的情形做到耳熟能详。

在这里还有一个细节性的问题:

一个合伙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会导致当然退伙,主要还是取决于其他合伙人的态度,如果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取得一致同意,就只能办理退伙手续。

关于除名退伙,首先大家要掌握除名的情形;另外就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退伙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伙的法律后果。对于退伙前债务,退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考试的角度来讲,入伙和继承的考查力度会偏弱一些,命题老师重中之重的就是特别喜欢考查退伙这部分的内容。

3、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原则上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这个原则指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这里有两个除外的情形,一是合法继承人不愿意,另一个是客观上法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继承人需要具有相关的资格但并不具有,此时就只能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最后还提到如果合法继承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的规则可以将其与合伙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来进行整合记忆,即还是要看其他合伙人的态度,如果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取得一致同意,就只能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考点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条件大家主要把握住的还是有人、有钱、有文件、有名称、有地点,但是从学习和考试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还是人和钱两个要素。

1、人

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有四类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对于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各自至少应当具备一个。

2、钱

这个要素要抓住两点,首先从出资形式上,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都是可以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

另外,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没有做到,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补缴的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6:有限合伙企业运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关于实务的之行,有限合伙人最基本的觉悟就是:不执行、不代表。有8个事项我们是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更多的要从客观题的角度进行盯防。

另外关于有限合伙人还有表见代表的规则,如果有限合伙人对外打肿脸充胖子,冒充普通合伙人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你是普通合伙人,并且与你订立了相关交易,就该交易事项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关于损益分配,大家主要要记住一点特殊的:

对于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形式实现由部分合伙人享有全部的企业利润,但是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忠实义务,不管是竞业还是自我交易,都是原则上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两个特殊规定是对外转让和出质。

对外转让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质原则上可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在这个点大家要把握住两个不得、两个可以。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民法院在去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时候的规则与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有一点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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