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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六章必备知识(第一部分)

更新时间:2021-07-16 11:30: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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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六章必备知识(第一部分)” 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必备考点供大家考前复习参考,希望对大家高效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帮助!

编辑推荐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必备知识汇总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上)

考点1: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了公司的概念、特征以及依法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1、公司与股东,他们是等价交换的关系

对于公司而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而言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法人格否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如逃避债务等,此时可以对公司的法人格进行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今年新增了认定人格混同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大家应当从客观题角度进行盯防。

3、依法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①公司对外投资(参看下一条)。

②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我们要区分清楚接受担保的对象究竟是谁。

如果是为他人提供担保,无论是对外投资也好,为他人提供担保也好,我们主要要看公司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将该事项授权给了董事会,则由董事会决议;如果规定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来决议,则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是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这里请大家重点把握三点,第一点,决议机构必须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这件事董事会定不了;第二点,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被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是不能参加这个事项的决议的,必须回避表决;第三点,决议的规则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然后又针对新的司法解释今年教材给大家新增了越权代表合同的效力的内容。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规超过权限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些担保合同,它的效力主要是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如果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如果非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此处内容请大家结合第四章合同担保的内容前后关联进行学习。

③借款

公司对外借款的限制性规定。

④严禁相关的五类主体

分别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这五类主体禁止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以上主体仅仅以已履行了信息披露或已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2: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

这一部分内容的理解深度还是很深的,建议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①设立时欠缴

设立时股东有欠缴出资的行为,对于欠缴的股东,有三类主体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两类为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欠缴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可以要求欠缴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类特殊的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欠缴出资的股东向债权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和一次性责任。除了欠缴的股东要承担以上责任外,公司的发起人也要对该股东的欠缴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细化性的规定:

股东在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对于其本任为补助出资,但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②增资时欠缴

欠缴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出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是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我们要看一下他们有没有履行公司法法定义务,对于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没有履职尽责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的也仅仅是相应责任。

③欠缴出资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如果是非善意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欠缴出资行为),受让人要对欠缴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④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在3+1的情况下今年又多了3种情形,这个点大家一定要从客观题的角度进行盯防。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还是三类主体可以主张权利。前两类为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第三类债权人,仍然是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三个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一次性责任。

除抽逃出资的股东之外,协助抽逃的四类主体: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要对抽逃出资股东所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⑤股东欠缴、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可以对该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三种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如果该股东1分钱都没有留在公司账上,即没有履行或抽逃全部出资,此时应先礼后兵,首先催告缴纳或返还,合理期限内没有缴纳、返还的,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⑥不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欠缴和抽逃出资所形成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欠缴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考点3: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希望大家能够结合总结,先把思路梳理清楚,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①合同责任

当谈到合同责任的时候,大家需要紧盯:究竟是以谁的名义来签的合同。如果是以发起人的名义来签订的,相对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由发起人或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如果是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权谋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和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据此免责,不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此时即使公司有相应的证据也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②公司因故未能设立而产生的债务,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层次

从对外的角度来看,应该是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有两个要求,第一是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出资比例;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平分承担债务。如果是部分发起人过错,则根据他的过错情况来确定责任承担的范围。

③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也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层次。

对外的话要看一下公司有没有设立起来,如果公司设立起来了,则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设立起来,则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内的方面,公司与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

知识点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人

人这个要素在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要求是2人以上,200人以下。注意它是发起人,并没有规定限制股东的人数。另外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钱

如果是发起方式设立的,是认缴制;如果是募集方式设立的,是实缴制。如果是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在认购足额之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

如果认股人欠缴,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间内仍然没有缴纳股款,可以另行募集,募集行为是有效的。

③文件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的,如果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经过创立大会的通过。创立大会主要是要给认股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④名称

⑤地点

知识点5:增资优先认缴权

从2020年的情况来看,如果命题老师真考到这个点,包括增资优先认缴权及其行使,都会涉及到。所以这块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全面进行掌握。

①增资优先认缴权针对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规定时间不一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当然享有优先增资认缴权的,原则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行使,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当然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②权利的行使

首先,在接受外部增资的时候,才能够适用,也就是吸收合并的话,是排除增资优先认缴权的。

第二,必须在公司增资决议的过程中要有明确且合格的作出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的我们认缴的份额并不当然的成为其他股东认缴的对象。另外,这个权利本身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不能对外转让。

③救济

如果增资优先认缴权被损害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哪些诉讼请求?从客观题的角度来看,单独就这个点命制一道单选或多选题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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