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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设立

更新时间:2022-01-06 12:50: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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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设立”供大家预习备考,以下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具体详情如下: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设立

以下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速速来学吧!

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公司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5.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 发起人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2.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 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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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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