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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物权法用益物权复习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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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物权法第三节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

  (一)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中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中的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间并不要求相邻。

  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针对地役权与需役地的关系而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物权法》第164条、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 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法》第 164 条 规 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 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 8 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予以纠正, 因此本题应选 A 项,BCD 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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