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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3)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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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问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予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权的滥用(2006年多选题)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在实践中要注意对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进行区分,滥用代理一定是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但是由于违反了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导致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会损害的情形就是滥用代理权;而无权代理一定是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了代理权的情形。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义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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