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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合伙事务执行形式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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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知识点回顾l】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回顾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知识点回顾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知识点回顾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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