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物权法担保物权复习三
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物的占有权。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举例:甲、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企业以自己空置厂房设定抵押。债务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该厂房于2008年1月1日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乙企业有权收取该厂房出租得的租金。(法定孳息)。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1)抵押物的转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提示:抵押财产转让要生效是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的。
(2)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
(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案例】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4月1日,甲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抵押时甲书面告知了承租人乙。10月1日,由于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经拍卖,房屋转移给丁。根据规定,对于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2008年12月31日前)对抵押权的受让人丁继续有效。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A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同时C企业以厂房设定抵押。如果债权人B银行放弃“主债务人”A企业提供的抵押,则C企业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抵押权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债权的,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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